限购新规:一手房18日之前已签订认购书 不受新政限制
今日,乐居从房管局获悉,广州市十区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人,11月18日(含)之前未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已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首付款,如能提供认购书、电子记账单原件及经交易双方确认的情况说明,准予仍按照穗府办﹝2013﹞14号文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即自购房之日起算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办理购房手续。
房管局表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的规定,从11月18日(不含)起,对能 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 他事项仍按穗房交登〔2013〕316号执行。
此外,房管局表示,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必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证明,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一律不予受理。上述证明文件,各交易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书面方式进行查验。
该规定从19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市中心督导审查部反映。